案例:某EPC項目合同價格形式:簽約合同價為總價合同,最終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方法辦 理結算。專用條款合同價格及支付:本合同為總價合同。設計變更費用及合同外簽證費用等按專用 合同條款第11. 3條的約定計算。第11. 3.1條約定:“11. 3.1計量結算原則:(1)參照2012定額計 算規(guī)則、取費標準及相關文件執(zhí)行有關費用標準執(zhí)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的計取和管理按照相 關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2)本項目的所有混凝土均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3)因工程需要所發(fā)生的措施 費用,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并入結算款項:通用措施項目:通用措施項目按2012定額標準計取各項費用。專業(yè)措施項目:定額取費未包括的專業(yè)措施項目,根據(jù)批準的方案進行計算確認。(4)設 計變更費用及合同外簽證費用按以上計價原則執(zhí)行投標報價時下浮率進行結算。”問:①編制結算 時,甲方要求按工程量據(jù)實、計價按定額計算規(guī)則的方式編制結算書這種方式是否合理?②固定總 價+設計變更、工程簽證這種結算方式是不是最為合理?總價合同是不是要有明細項還是直接按總 價金額計入結算?③本項目以概算金額招標簽訂合同價,編制的概算金額偏低,本工程按定額標準 計算遠高于概算金額,如何結算?能否調整概算金額?如何調整?
答:根據(jù)合同約定內容,該合同是一個總價合同,但是關于合同約定的并不是很清晰明確,如 無法確定總價合同對應的范圍,是施工圖紙還是項目清單。
根據(jù)《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1.1條規(guī)定:除專用合 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jù)第13條[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 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總價合同可以約定采用“總價+設計變更、簽證”的價格形式。
該合同專用條款第11. 3. 1條約定了計量結算原則,但該條沒有約定適用范圍,是指設計變更部 分的計量結算原則,還是指整個合同都執(zhí)行該條的結算原則。此時,我們可以用到體系解釋的方法 來明確第11.3. 1條的適用范圍。結合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價格及支付:本合同為總價合同。設計變 更費用及合同外簽證費用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1. 3條的約定計算”的約定,第11. 3. 1條的適用范 圍應當限縮于設計變更部分。根據(jù)第11. 3. 1條第4款“設計變更費用及合同外簽證費用按以上計價 原則執(zhí)行投標報價時下浮率進行結算”的約定,可以確定本合同是一個總價加設計變更的合同。
第一個問題是結算時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工程量據(jù)實計量、計價按定額計算的方式編制結算是否 合理。如果該合同被定性為固定總價合同,那據(jù)實結算是沒有依據(jù)的,是不符合合同約定。
第二個問題涉及總價合同中總價的確定方法。在國家推行的總承包示范文本還有總承包清單計 價和計量辦法涉及到總承包合同應該采用兩個清單,一個叫項目清單,一個叫價格清單。其中項目 清單是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價格清單是由投標人提供的,并且投標人應該對價格清單的準確完整負責, 所有包含在價格清單中的項以及未包含在價格清單中的項目都是承包人應該完成的工作內容。所以 總價合同是不是應該有明細項,需要審查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價格是如何形成的。
第三個問題涉及到調概。我的觀點是不能進行調整的。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給定的一個價格, 是最高限價,如果投標人認為招標控制價低于定額價,或者低于招標控制價投標大概率會虧損,那 投標人可以選擇不投標,如果愿意接受該招標控制價并且報價的,那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是具 有約束力的。根據(jù)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 當按照約定結算合同價款。
參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 1.2條第(3)款的約定, “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shù)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shù)據(jù)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 用于其他目的”來理解價格清單或項目清單的性質。在工程總承包當中的項目清單也好,價格清單 也好,它只是用來變更物價的,是不能按照清單據(jù)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