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招標文件工期為500天,合同簽訂工期為200天,已進場施工。后期可否增加趕工補償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2條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闭袠宋募て跒?00天,合同簽訂工期為200天,顯然合同文件與招投中文件不一致,應該以招投中文件作為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應該以500天作為合同工期,建設單位要求在200天內完工的,施工單位可以主張趕工補償或提前竣工獎勵費用。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訂閱號中《關于廣州開發(fā)區(qū)水質凈化廠污泥干化減量項目一期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計價爭議的復函》中提到,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但未通過論證可行的,則發(fā)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據證明招標工期的合理性,或證明自身沒有違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條“建設工程發(fā)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規(guī)定,可能導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實可行的工期目標從而讓投標人未能在充分 考量的基礎上合理報價,故發(fā)包人應對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規(guī)承擔貴任:同時,承包人在招投標階段 未對工期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提出質疑,未能盡到一個作為有經驗承包商的應有之責。因此, 建議發(fā)承包結合雙方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誤期賠償費的計算。 壓縮工期并不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但有關誤期賠償費或工期違約金的認定和計算,則需要考慮 雙方的過錯大小等因素。
《民法典〉〉第592條規(guī)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 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民法典》第1193條規(guī) 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 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苯ㄔO單位壓縮工期超過定額水平的 20%以上:其對承包人工期延誤的事實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即便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金也應該 減少相應的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