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EPC項目方案設計后招標,中標聯合體設計院負責初步設計,設計概算編制過程中對 于某些專業(yè)和設備金額無法準確計算,采用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的形式計入。(1)如果概算經相關部 門批復后,此部分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如達到政府招投標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施工400萬、貨物200萬、 服務100萬標準后,是否需要另行組織招標?(2)如需另行組織招標,是否必須采用公開招標的 形式?聯合體設計院的這種編制操作是否考慮欠妥,變相剝離了總承包單位自行承攬工程的范圍? 如不需要另行組織招標,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文依據?
答:這是關于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的問題,暫列金額是包含在工程款中發(fā)包人多準備的金額。舉 一個比較生活化的例子,如果準備出差,除了需要準備行程和食宿的費用外,還需要多攜帶一部分 錢以備不時之需,這里多準備的錢就是暫列金額:如果暫列金額部分實際支出了,則需要按實結算, 如果沒有支出,還應該歸還給發(fā)包人。而暫估價則是指發(fā)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 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yè)服務、材料、設備、專業(yè)工程的金額。暫估價的項目是確定需要施 工的,但價格并沒有達成一致。
在施工總承包項目中,暫估價和暫列金額都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發(fā)展模式,但在工程總承包項 目中的運用還是存在很多疑問的。本案中可能只有較為粗糙的方案設計沒有較為完善的施工圖,對 于招標過程中無法準確編制的項目只能用暫列金額和暫估價項目替代。暫列金額和暫估價項目達到 法定必須招標的標準后是否需要對外進行發(fā)包?
暫列金額本身不是一項工程,只是承包人預支的一筆費用,不涉及對外招標的問題。根據《招 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 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 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對于專業(yè)工程暫估價項目,由 于在發(fā)包人與總包單位的發(fā)承包過程中并沒有經過價格上的競爭,招投標程序的作用也沒有體現。 因此,如果暫估價項目本身達到了法定應當招標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但是,在工程總承包 項目中,發(fā)包人是把整個工程都發(fā)包給了總承包單位,即便總包單位在初步設計過程中對某些項目 設置了暫估價的形式,那也只是總包單位內部對于價格的計算方式,或者說是總包單位內部的成本 控制方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確定中標人以后整個項目的價格都己經經過了充分的競爭,不存在需要 再進行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因此,本案中聯合體內部的設計單位初步做出的價格劃分并不會形成《招 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關于總包單位另行招標是否需要采用公開招標的問題,與業(yè)主并沒有直接的關聯,業(yè)主一般不 會干涉總包單位對外的發(fā)承包模式。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fā)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 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 應當依法招標”,因此,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貨物或服務如果達到了法定應當招標標準的,應當依 法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