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fā)包單位以將工程設計、勘察、施工的工程總承包方式發(fā)包,但在招標時又列出了工程清單對發(fā)包范圍進行列舉,清單中沒有列舉臨時建設,最后總包方以1.2億元中標。在實際施工中,總包方支出了190萬的臨時建設費用。后總包方起訴要求發(fā)包方支付該190萬元臨建費,理由是招標清單中的發(fā)包范圍沒有包括這一塊,該工程不在總價范圍內。
答:在普通的發(fā)承包關系中,如果發(fā)包人提供的招標清單存在清單缺項或漏項,這是應該由發(fā)包人承擔的清單缺陷責任。盡管發(fā)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來轉移這種風險,但從《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邏輯來看,發(fā)包人是需要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然而,在工程總承包合同關系中,總包人承包工程的范圍包括設計、勘察和施工,再這種承包模式下清單是適用《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規(guī)定的?!督ㄔO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項目清單是指發(fā)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項目清單是發(fā)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價格清單則是投標人投標時的清單,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價格清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需要變更估價以及支付工程款的過程中。《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14.1.2規(guī)定,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簽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2)承包人應支付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應由其支付的各項稅費,除第13.7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外,合同價格不應因任何這些稅費進行調整;(3)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投標人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于用在變更和支付時的參考,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去年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企業(yè)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guī)則和計價方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梢?,工程總承包不一定要采用固定總價的價格形式,采用費率招標或者通過幾步走的方式來確定合同價格也是可以的。雖然《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采用的是總價合同,但示范文本通常也只能作為交易習慣來對待。
問題中總包方支付了190萬的臨時設施費,其是否能以這筆費用沒有列在清單中而要求調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14.1.1條規(guī)定,除專用合整工程價款?
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為了實現合同目的而應該履行的所有合同義務,都是包含在合同總價范圍內的。從這一點來看,190萬的臨時設施費用也不能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理由。
關于總承包人的義務,《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第4.1條規(guī)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并履行以下義務:(1)辦理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fā)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fā)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2)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辦理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將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農民工)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7)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fā)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這里還需要參考《民法典》中關于全面履行的原則,承包人既然接受了總承包合同中的項目委托,就應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完成所有項目中的進度計劃、工程保障、安全環(huán)境保護、??顚S玫鹊葍热荨H魏螢榱送瓿晒こ淌┕さ恼VС龅荣M用,包括已完工程保護費等臨時設施費用,都應該包含在總價范圍之內而不應再調整合同價格。
至于《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能否適用于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因為《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邏輯是與設計和施工相分離的發(fā)包模式相一致的,這種模式是有別于設計、勘察和施工為一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因此《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不能夠直接適用與工程總承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