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建筑房地產法律圈
034.發(fā)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但是雙方對部分工程造價進行了確認,能否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01實務問題
問:甲公司(發(fā)包人)與乙公司(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在60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fā)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惫こ掏旯ず螅夜鞠蚣坠咎峤弧豆こ探Y算書》。甲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60日內提出異議,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對部分工程進行審核,雙方確認該部分工程造價,對其余工程造價雖經協(xié)商,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按照報送的《工程結算書》確定工程造價,乙公司的請求應否支持?
02權威解答
答:乙公司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款的適用有嚴格條件:
一是合同通用條款或者專用條款明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二是發(fā)包人確實沒有答復,如果發(fā)包人有回復,亦不能適用該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督促發(fā)包人積極答復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結算文件;
在發(fā)包人就結算事宜態(tài)度消極、置之不理,雙方缺乏與結算有關的實質性溝通時,依照竣工結算文件盡快確定承包人的債權數(shù)額。
案涉事實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間就工程結算問題,先后經歷了施工企業(yè)通過《工程結算書》報價、業(yè)主方委托第三方對部分工程進行審價、會商后雙方對部分已完工程結算款達成共識、對未結算工程部分進行繼續(xù)協(xié)商等步驟。
首先,雖然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對乙公司報送的《工程結算書》予以答復,但是一方面,乙公司報送后并未及時主張按照竣工結算報告計算工程價款;另一方面,雙方進行了實質性的審價并確認了部分工程價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如發(fā)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的合同適用條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
其次,即便認為甲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在60日內提出異議,兩公司共同就部分工程結算款協(xié)商并達成共識的行為也可以視作對《施工合同》中“視同認可”約定的變更,即雙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協(xié)商結果確定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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