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判例、最高裁判指南
作者:陳鳴鶴 呂可迪
編者按:
承包人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經驗收,因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的情形下,如何認定:(1)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質量是否合格?(2)是否滿足工程價款支付條件?(3)因承包人停工使工期在客觀上超過了合同約定期限時能否被認定工期未超期?
本文結合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6號民事裁定對相關裁判觀點進行梳理,供讀者朋友參考。
裁判要點
1.發(fā)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工程驗收,且工程處于發(fā)包人控制之下,發(fā)包人亦未能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時,可認定工程質量合格,滿足工程款支付條件。
——發(fā)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甲方職責組織工程階段性驗收,承包人亦無法自行組織工程驗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處于發(fā)包人控制之下,而發(fā)包人在一審答辯以及反訴中均未對工程質量提出主張,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綜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辦理驗收的原因、案涉項目的實際占有情況、當事人在本案訴訟中的實際主張等事實,法院可據(jù)此認定案涉工程質量合格,滿足工程款支付條件。
2.發(fā)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時,可認定承包人未超工期。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支付工程進度資金申請單,發(fā)包人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未給承包人明確的答復和付款,發(fā)包人的該違約行為是導致承包人被迫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且承包人證據(jù)證明施工現(xiàn)場存在大量施工前的基礎工程問題,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法院可據(jù)此認定發(fā)包人構成違約,且承包人未超過工期。
3.承包人僅完成部分工程項目時,可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價款。
——雖然合同約定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工程造價結算規(guī)則和總造價,但承包人僅完成部分工程項目,無法依據(jù)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法院可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承包人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項目價款。
4.鑒定機構在現(xiàn)場通過對實際施工量勘驗形成的計價材料可作為其鑒定依據(jù)。
——雖然《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未經質證,但是,該計價表系鑒定機構在現(xiàn)場對承包人的實際施工量進行勘驗所形成,且勘驗時各方當事人均在場并對勘驗的內容知情,該計價表作可作為鑒定材料。
案件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甘肅西北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646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jù)的,根據(jù)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文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16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楊江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陜西佰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歐陽曉春,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甘肅西北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亞東,該公司經理。
一審第三人:李寶君,基本信息略。
再審申請人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陜西佰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祥公司)、一審被告甘肅西北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李寶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源祥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1.案涉合同約定固定價結算,雙方亦約定以完成特定樓層工程作為付款條件,一審法院以工程量造價鑒定屬程序違法。2.《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系佰祥公司單方提供,該材料未經質證不能作為鑒定依據(jù)。此外,部分鑒定材料未經源祥公司簽字確認且被涂改變造。二、源祥公司不存在因消防、空調、上下水等工程未完工影響佰祥公司工期的情況。原判決未認定佰祥公司存在嚴重超期的違約行為,系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以源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為由,認定源祥公司認可工程質量,顯然系適用法律錯誤。2.佰祥公司主張工程款,應當證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原判決錯誤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系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源祥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根據(jù)源祥公司的請求和理由,本案應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原判決判令源祥公司向佰祥公司支付工程價款是否正確。
首先,關于認定應付工程款依據(jù)的問題。源祥公司與佰祥公司于2017年7月9日簽訂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佰祥公司進場施工至2017年12月10日停工,該工程至今未完工。雖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工程造價結算規(guī)則和總造價,但佰祥公司僅完成部分工程項目,無法依據(jù)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一審法院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的方式確定佰祥公司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項目價款并無不當。
其次,關于鑒定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源祥公司主張《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系佰祥公司單方提供,該材料未經質證不能作為鑒定依據(jù)。根據(jù)一審法院質證的情況,該計價表系2019年11月21日鑒定機構在現(xiàn)場對佰祥公司的實際施工量進行勘驗所形成,且勘驗時各方當事人均在場并對勘驗的內容知情,故源祥公司有關該計價表系佰祥公司單方提供不應予采納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于源祥公司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根據(jù)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款按施工進度支付,源祥公司在佰祥公司申報形象進度7日內應當支付進度款。2017年8月25日和2017年9月23日,佰祥公司分別向源祥公司發(fā)出支付工程進度資金400萬元和600萬元工程進度資金的申請單。源祥公司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也未給佰祥公司明確的答復和付款。源祥公司的該違約行為,是導致佰祥公司被迫于2017年12月10日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而且,佰祥公司提交的經源祥公司施工代表確認的工程聯(lián)系單顯示,佰祥公司進場施工的現(xiàn)場存在大量的垃圾及堆放物未清理,部分強弱電工程、通風管道、配電箱、電線預埋管道等施工前的基礎工程仍存在問題,上述情況與合同有關“照明及上下水安裝、空調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已完成”的約定明顯不符。原判決據(jù)此認定源祥公司構成違約,以及佰祥公司未超過工期,并無不當。
最后,關于原判決是否正確認定案涉工程質量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本案中,源祥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甲方職責組織工程階段性驗收,佰祥公司亦無法自行組織工程驗收。在佰祥公司停工后,案涉工程處于源祥公司控制之下,而源祥公司在一審答辯以及反訴中均未對工程質量提出主張,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綜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辦理驗收的原因、案涉項目的實際占有情況、當事人在本案訴訟中的實際主張等事實,原判決認定案涉工程質量合格,滿足工程款支付條件,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源祥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源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宋 冰
審判員 陳宏宇
審判員 張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鄒軍紅
書記員李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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