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況
某學校項目(開竣工時間 2014 年 6 月—2016 年 3 月),2014年立項,建筑面積 4.36 萬 m2,其中地下 0.4 萬 m2、地上 3.96 萬 m2,總投資為 33 908.23萬元。項目包含學校、幼兒園、宿舍及附屬用房,結構形式主要為框架,資金來源為 100% 國有資金。項目分包合同約定當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 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本項目由當地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并負責項目建安審價。合同相關條款如圖 06‐004 所示。
二、問題
土方開挖工程由某專業(yè)施工公司分包,該公司在完成了土方開挖后,由于地質情況 變化,出現(xiàn)邊坡垮塌現(xiàn)象,實際開挖土方量比原有清單工程量增加 45%(注原清單開挖方總量為 4.3 萬 m3 ),為此施工單位提出土方工程簽證內容如下。因地基狀況變化,致使開挖和回填土方量增加 40%,需增加 7.912 萬元,計算式:原單價 4.6 元/立方米×43000 立方米×40%=79120 元。審價單位對該簽證進行了認真審核,根據施工分包合同有關規(guī)定,結合現(xiàn)場實際情況,認為由于地質情況變化,在機械開挖過程中,發(fā)生大面積垮土現(xiàn)象,應屬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化。
三、后果及影響
結算過程中,該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對工程量增加進行單價調整計算,審價單 位組審核后,調整了此部分的結算價款,節(jié)省資金 4945 元。經與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按現(xiàn)場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計量,開挖和回填土方工程量增加 15%以內按合同中綜合單價計價,超過 15%的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價的 90%計取,具體計算如下:開挖和回填土方量增加 40%,增加金額為 8.3076萬元合同單價 4.60 元/平方米×43000 平方米×15%+(4.6 ×0.9)元/平方米×43000 ×25%=74175元。節(jié)省資金 79120-74175=4945 元。
四、筆者認為
本案例雖然只審減了4945元,但是有沒有一種可能,就是簽證增加的工程量的造價比綜合單價調低10%的造價還要低,如果這種情況出現(xiàn),做為施工單位這個簽證還不如給他們白干,結算的時候還是按原清單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結算!我也只是提出一個可能性的設想,大家也可以深入的思考一下。不過施工簽證增減工程量的計算和取費計算首先應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約定不清晰可以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的規(guī)定,實現(xiàn)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
(來源:頭條號“造價分享”,版權歸原作者所有)